近日,广西国资委批复同意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恒集团”,股票代码:)针对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莱美药业”,股票代码:)的收购方案,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本次交易出具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对中恒集团通过合同及股份收购方式取得莱美药业控制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至此,中恒集团与莱美药业原实控人邱宇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满足全部生效条件,中恒集团成为莱美药业单一拥有表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
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石锦娟律师、大成北京高级合伙人李寿双律师及其团队为中恒集团取得莱美药业控制权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并代理中恒集团完成经营者集中申报。大成律师以认真严谨、尽职尽责的工作态度高效有序地完成了本项目,得到了客户的肯定与赞誉。
此次中恒集团受托表决权获批,有助于莱美药业现有的甲状腺医患健康管理平台、癌症精准诊断与个性化免疫治疗技术平台,以及颠覆性药物筛选蛋白芯片技术落地广西,填补广西相关创新药物领域市场空白。
主办律师
石锦娟
大成上海 高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资本市场、公司与并购、争议解决、银行和金融
电子邮箱:emilia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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