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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最新执行案例规则8条

最高法院最新执行案例规则8条

本期导读

年9月30日,最高法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8份执行裁定书,分别涉及下列问题:

1.执行依据为案外第三人设定权利时,作为执行依据权利人的诉讼当事人是否有权申请执行,以使该第三人实现权利?

——诉讼当事人虽然并非权利的实际享有人,但并不能否定其作为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人的地位,其当然享有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

2.执行法院能否查封被执行人控股公司的财产?

——执行法院不得查封被执行人控股公司的财产,但可以查封其股权或投资权益。

3.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需要得到行政机关审批的,该义务是否具有执行力?

——约定清楚,给付内容明确就具有强制执行力。至于如何获得审批并办理过户,应当在执行程序中依法解决。

4.第三人对到期债权保全裁定未提出复议的,在执行阶段是否还有权提出异议?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对该到期债权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第三人对保全裁定的复议权和执行阶段的异议权属于不同的程序权利。第三人对保全裁定没有提出复议的,不代表对债务人对其债权真实性的认可。在执行阶段,执行法院应仍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并告知其提出异议的权利。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也不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认为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5.变更申请执行人与中止执行能否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作出?

——变更申请执行人与中止执行均为执行实施行为,应当由执行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不能以异议裁定代替执行实施裁定,否则将造成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剥夺。

6.针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被其他法院受理的,执行法院能否以此为由,不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条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对相关权利的归属进行审查,判断案外人对该权利是否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益。不能以其他法院已经受理被执行人破产清算申请为由作出裁定。

7.执行依据所涉案件被上级法院提审的,执行法院已经采取的查封措施是否当然中止乃至终止?

——提审裁定作出至提审法院作出新的执行依据之间,执行程序并不当然中止。即使中止,也仅中止处分措施而不影响查封措施。新的执行依据作出后,原执行依据应视为撤销。但若新执行依据所确定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与原执行依据相同甚至更重,在新的执行依据并未明确解除原查封,债权人也未申请解除原查封,债务人也没有其他财产可以切实保障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没有权力未经债权人同意直接解除查封。

8.超标的查封的参考因素。

——是否构成超标的查封应当结合:已经查封财产的变现可能性;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用、可能增加的损失;查封财产是否便于分割等因素进行判断。被执行人可以对法院认为不便分割、采取整体查封措施的财产提出具体分割方案,提请执行法院决定。

规则详解

1.执行依据为案外第三人设定权利时,作为执行依据权利人的诉讼当事人是否有权申请执行,以使该第三人实现权利。

——诉讼当事人虽然并非权利的实际享有人,但并不能否定其作为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人的地位,其当然享有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

关键词:申请执行人适格

基本案情:香港捷时洋行(以下简称捷时洋行)、新加坡陆丰控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丰公司)诉新成公司、四川通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瑞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四川高院年1月13日作出()川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在成都新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占总股本15%的股权过户给香港捷时洋行指定的成都杰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因新成公司未履行义务,四川高院于年8月13日作出()川执字第7号执行裁定,裁定将新成公司在成都新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成食品公司)持有的占总股本15%的股权过户给成都杰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成公司)。

新城公司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民事调解书写明新成公司应将相关财产过户给捷时洋行指定的杰成公司,此处指明的权利人并非捷时洋行,而是杰成公司,有权申请执行的应当是杰成公司,而非捷时洋行与陆丰公司。

最高法院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本案中,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调解书是围绕原告捷时洋行、陆丰公司与被告通瑞公司,第三人新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的。捷时洋行、陆丰公司是该调解书确定的权利人,该调解书第五条约定新成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捷时洋行指定的杰成公司,杰成公司虽是股权的实际受让人,但并未否定捷时洋行、陆丰公司作为该调解书确定的权利人的地位。因此,捷时洋行、陆丰公司当然具备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有权就该调解书第五条的约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新成公司按照约定将股权转让给杰成公司。

案例索引:()执复字第1号,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香港捷时洋行等与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四川通瑞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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